27、有权主张精神鉴定权吗?

作品:《积沙成塔:一个80后的人生思考

    27、有权主张精神鉴定权吗?

    近日,一段题为“临沂现女版药家鑫撞人后拦路阻止救援”的视频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疯狂传播,许多网友对于肇事女司机“裸体阻止救人”的行为表示愤怒和谴责。据了解,肇事女司机张彦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事发后,当地交警、派出所民警、刑警大队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出警的金雀山派出所副所长杨友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肇事车主已被刑事拘留,目前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正在全力侦查中。记者昨日获悉,撞人者已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而犯罪嫌疑人亲属则提出申请,要求精神病医学鉴定。(北京晨报)

    上面这则新闻已经不是新闻。要说说的是最后这一句:犯罪嫌疑人亲属则提出申请,要求精神病医学鉴定。

    那么到底肇事车主有没有权利提起精神病医学鉴定?下面摘自我的硕士论文里的一部分内容来论证一下。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精神病的鉴定,即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指具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专门知识的人员,通过对被鉴定人精神活动正常与否以及其精神活动对其从事某行为时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干扰程度的调查、分析、判断,并最终向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被鉴定人能否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法律事务的主体资格的鉴定结论的过程。可见,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

    关于司法鉴定相关内容,在我国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中有所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159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等等。

    从国外立法来看,譬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第1款规定:“凡预审法庭或审判法庭遇有案件提出技术性质的问题时,或者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或者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命令进行鉴定。”《德国诉讼法典》第73条第1款规定:“法院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人数。”第83条规定:“(1)法官认为鉴定尚有不足时,可以要求原鉴定人或者请求其他鉴定人作新的鉴定;(2)鉴定人在鉴定后应申请回避时,法官可以决定由另一鉴定人作鉴定;(3)对于较重要的案件,可以请求专业部门作鉴定。”可见,在国外法中,如德国、法国、日本大多规定,司法鉴定启动权由法院来行使,而美国则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行使。

    从国内法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鉴定决定权,而刑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公检法来行使司法鉴定权。无论从外国法律规定,还是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司法鉴定,都被认为是一种权利。只是对行使权利的主体,在认识上存在差异。我国刑法及刑诉法中,所提到的精神鉴定权,是否是一种权利?正如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精神鉴定权,同样是罪犯权利的一种,而且是一种罪犯应该享有并可独立行使的权利。

    上面这是我针对邱兴华案做的探讨。当时很多法学家、医学家、心理学家都认为邱兴华肯定有精神病,但是法院仍一意孤行,最终也没给邱兴华做鉴定。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此案的争论也不了了之。现在就这个案子出现了,不知道公检法如何应对,是同意鉴定,还是不同意鉴定?

    如果同意鉴定,鉴定出来,不是精神病,那好办,但如果鉴定出来是精神病,那就难办了。她的行为,社会影响很坏。

    但咱们从上面的分析也知道,现行刑法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个人主动提起精神病医学鉴定的权利。如果这个案子同意鉴定。那就与法无据,更不能服众。

    再退一步讲,精神病医学鉴定能够科学吗?真的能够百分百的鉴定出是不是精神病?很多很多疑问。这些疑问如何解决,这关系到肇事者犯罪与否的问题。关系到受害者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待遇问题。

    这些都不是一句话能解决的。

    将拭目以待,能够公正,公平,正义的去解决这个难题。

    并希望这个案子对促进中国法治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