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架
加入书架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第一部 分是清查之法。 流民北归,田产纠纷层出不穷,契书真伪难辨,口说无凭。 苻毅提议,由各郡县设立“田籍司”,专理流民归田之事。凡流民声称有祖产者,需有族中三人以上作证,或邻里乡绅具保。 凡士族声称有契书者,契书需经田籍司核验,核验标准有三:纸张年代、笔墨新旧、印鉴真伪。契书核验为真者,田归买主。核验为伪者,田归原主,伪造契书者依律治罪。 契书遗失而有人证者,由县令会审,以多数证言为凭。